豫财文 〔2025〕74号
各省辖市财政局,济源示范区财政金融局、航空港区财政审计局,各县(市)财政局,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省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对《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文物局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文〔2019〕72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南省省级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文物局
2025年12月30日
附件:
河南省省级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省级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与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河南省革命文物保护条例》、《河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文物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是省财政为支持全省文物保护工作、促进文物事业发展设立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补助资金。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根据全省文物保护工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省级财政财力情况确定。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公共文化领域省级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落实相关支出责任,将文物保护事业所需经费纳入本级预算。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与使用遵循“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的新时代文物工作要求,坚持“规划先行、突出重点、省级补助、分级负责、加强监督、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实行项目法管理。适当向符合申报条件的革命老区、脱贫地区、文物资源密集区倾斜,向革命文物等我省确定的重点支持方向倾斜。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省文物局按照职责共同管理。省文物局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审核申报文件、组织预算控制数评审,提出资金分配意见;在资金下达后,开展监督检查,监督指导项目实施、专项资金使用和绩效管理。省财政厅审核省文物局提出的资金分配意见并下达资金,根据预算管理相关规定,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开展全过程绩效管理。
省辖市文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应明确省辖市及县(市)、区各级文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在项目申报、资金使用、绩效管理等方面的责任,切实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辖市及以下文物行政部门、省直有关部门负责审核本区域、本部门申报资料,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负责。
第六条 根据《河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豫政〔2014〕16号)有关规定,省级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实施期限为5年。省财政厅将会同省文物局对专项资金开展定期绩效评价,结合评价结果,对专项资金实施期限进行调整。
第二章 补助范围与支出内容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补助范围主要包括:
(一)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展示利用。主要用于省级及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维修、保护和利用等,包括:文物调查、保护规划和方案编制,文物本体维修保护,安防、消防、防雷等保护性设施建设,文物保护单位消防安全评估,文物本体保护范围内的保存环境治理,保护展示,数字化保护,预防性保护,文物保护“四有”基础强化;文物巡护;文物卫星遥感执法监测;大遗址、世界文化遗产等保护管理体系建设。大运河、丝绸之路河南段沿线等重要区域,长征、长城、黄河国家文化公园,以及其他纳入国家和我省重大文物保护规划的省级以下文物保护单位保护项目。
(二)可移动文物保护利用。主要用于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馆藏一、二、三级珍贵文物的保护利用,包括:文物调查、预防性保护、数字化保护利用,文物技术保护与修复;安防、消防、防雷等保护性设施建设,博物馆消防安全评估;科技保护实验室设施建设及提升,文物库房改造提升;以及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文物征集。
(三)博物馆、纪念馆保护展示利用。主要用于国有博物馆、纪念馆等的陈列展示,文物交流、网络传播及智慧化建设、文物保护管理体系建设,以及文创产品研发等。
(四)考古。主要用于国家文物局和省文物局批准的考古(含水下考古)工作,包括: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考古资料整理以及报告出版,重要考古遗迹现场保护以及重要出土(出水)文物保护与修复等。
(五)文物保护研究。主要用于文物保护课题研究、文物保护技术及标准研究。
(六)文物宣传。主要用于我省文物资源、文物工作宣传推广等。
(七)防范打击文物犯罪。主要用于国家文物局指定的我省文物系统涉案文物鉴定机构的涉案文物司法鉴定工作,以及对相关单位和人员举报及制止文物违法犯罪行为的奖励等。
(八)省财政厅、省文物局批准的其他重要文物保护利用工作。
第八条 专项资金支出内容包括:
(一)文物调查和保护规划编制支出,主要包括勘探测绘费、劳务费、咨询评估费、委托业务费、资料整理研究和报告出版费等。
(二)文物本体维修保护,安防、消防及防雷等保护性设施建设,环境治理及预防性保护支出,主要包括勘探测绘费、方案设计费、研发费、测试化验加工费、材料费、设备费、施工费、监理费、劳务费、咨询评估费、委托业务费、资料整理和报告出版费等。
(三)文物陈列展示利用、数字化保护支出,主要包括方案设计费、材料费、设备费、施工费、监理费、软件开发购置费、劳务费、咨询评估费、委托业务费、资料整理和报告出版费等。
(四)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支出,主要包括调查勘探费、测绘费、发掘费、发掘现场安全保卫费、临时建筑设施费、青苗补偿费、劳务费、文物标本测试鉴定费、考古遗迹现场保护费、出土(出水)文物保护与修复以及资料整理和报告出版费等。
(五)文物巡护支出,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消防安全评估支出,文物卫星遥感执法监测支出,主要包括材料费、设备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等。
(六)文物征集支出,主要包括文物征集费、捐赠奖励等。
(七)文物保护研究支出,主要包括规划及方案设计费、测试化验加工费、材料费、设备费、劳务费、咨询评估费、委托业务费、资料整理和报告出版费等。
(八)文物宣传支出。主要包括在各类媒体开展宣传推广合作、举办宣传活动等的相关支出。
(九)防范打击文物犯罪支出。主要包括涉案文物司法鉴定相关的材料设备费及劳务费,以及对防范打击文物犯罪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人员给予的奖励支出。
(十)文物保护管理体系建设支出,主要包括规划及方案设计费、调研费、软件开发和购置费、劳务费、咨询评估费等。
(十一)其他文物保护支出。
第九条 专项资金补助范围不包括:征地拆迁、基本建设、车辆购置、超出文物本体保护范围的环境整治支出。
第十条 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编制内在职人员工资性支出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不得用于偿还债务,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
第三章 申报与审批
第十一条 省市县三级文物主管部门共同建立项目库,实行分级管理。纳入我省文物保护规划或年度计划,经省文物局批复保护方案并已经申报专项资金预算的项目构成总项目库,总项目库中通过省文物局预算控制数评审的项目列入备选项目库,备选项目库中省财政厅、省文物局批复下达专项资金预算的项目列入实施项目库。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完整;所申报项目应当具备实施条件,明确项目实施周期和分年度预算计划,填报绩效目标,短期内无法实施的项目不得申报;不得以同一项目申报多项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根据行政隶属关系和规定程序逐级申报。各省辖市、县(市)文物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省直相关部门应综合考虑文物保护工作实际,区分轻重缓急,对申报进项目行排序,根据项目预算规模、执行情况,结合项目实施周期和年度预算需求,提出下年度资金申请,按照规定程序报送省财政厅和省文物局。项目如涉及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环境保护、林业、水利及产业发展规划等,申报前应当获得相关部门批准。
项目实施单位属于非文物系统的,应当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送同级文物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由文物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逐级申报。项目实施单位隶属省直部门的,应当报省直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送省文物局和省财政厅。项目实施单位为非国有的,应当由所在地文物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后,逐级报送至省文物局和省财政厅,在项目完成并进行评估验收后,给予适当补助。凡越级上报的一律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 省文物局组织项目预算评审。项目预算评审可采取委托第三方机构或专家组等形成开展。第三方机构应符合政府购买服务相关规定,需具备工程造价咨询相关资质、熟悉文物保护相关政策、拥有预算评审所必需的文物保护相关专业人员。预算评审应当根据文物行政部门批准的项目方案和相关技术标准,按照文物保护利用工作要求,重点审核项目支出内容、实施周期和项目预算的合规性、必要性和准确性,杜绝高估冒算。评审过程中可根据需要对项目申报信息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五条 省文物局根据国家文物保护方针政策和我省年度文物工作重点,结合地方及省直有关部门文物保护工作情况、年度资金申请情况、项目预算评审及已安排资金执行绩效情况,研究提出下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建议,报省财政厅审核。
第十六条 省财政厅根据省文物局安排建议,综合考虑年度专项资金预算规模、预算管理要求等,审核确定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分配方案。
第十七条 省文物局将拟补助的文物保护项目在官方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文物局按照规定程序将资金下达省直有关单位、相关省辖市及县(市)财政部门和文物行政部门。
第十八条 省辖市、县(市)财政部门应当在接到专项资金预算30日内分解下达。
第四章 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资金管理办法及批准的项目方案、项目支出内容使用专项资金。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项目方案及项目支出内容的,应当逐级报送至项目方案批复部门审核,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支付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执行。专项资金支出过程中按照规定需要实行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国家对相关支出事项有规定标准的,按照国家标准执行。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的结转结余资金,按照中央和我省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实施单位使用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的,应当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涉及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的,应当按照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管理规定执行。形成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应当按照国家相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执行。项目成果(含专著、论文、研究报告、总结、数据资料、鉴定证书及成果报道等),均应注明“省级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项目”和项目编号。
第二十三条 省辖市文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省直相关部门应汇总审核本地区、本部门上年度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于每年3月底之前,报送省文物局、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和省文物局可以根据需要对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抽查。
第二十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规章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并接受财政、文物、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预算绩效管理与资金监管
第二十五条 各级财政、文物行政部门及省直相关部门应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将绩效管理融入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全过程,完善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确保专项资金安全有效。专项资金项目实施单位是绩效目标执行的主体,省、省辖市、县(市)区各级财政及文物行政部门、省直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开展本地区、本部门绩效评价工作。
省财政厅负责绩效评价工作的组织、管理和指导。根据绩效评价制度办法,指导省文物局开展绩效评价,组织实施重点项目财政评价工作,对绩效评价结果进行抽查复核。省文物局负责绩效评价工作的组织和管理。按照年度绩效评价工作计划,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加强评价结果反馈和应用,将评价结果应用于项目管理及资金安排。
省辖市、县(市)区文物行政部门及省直相关部门应按照设定的绩效目标,加强日常绩效管理,督促项目按计划开工、完工;省辖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及省直相关部门应加强资金支出管理,督促项目资金按计划支出;省辖市、县(市)区文物行政部门、省直相关部门可采取绩效自评、委托第三方评价的方式,对本地区、本部门专项资金开展绩效评价。
专项资金项目实施单位应科学合理设定项目绩效目标,清晰反映项目的预期产出和效果,资金指标到达后做好项目实施工作,确保项目按计划实施、资金按计划支出、绩效目标按计划实现。
第二十六条 为引导地方加强文物保护投入、健全绩效激励机制,将对部分重视文物保护工作、资金使用规范、保护成效明显的省辖市进行补助。
第二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文物行政部门及省直相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约束机制,确保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安全、规范、有效。
第二十八条 专项资金实行“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机制。项目预算下达后,各地要严格按照预算做好项目执行工作,不得以重复评审等形式截留项目资金。对于挤占、挪用、虚列、套取专项资金等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文物行政部门、省直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申报、使用专项资金的单位及个人,在专项资金分配、审核及申报、使用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和职责分工依纪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文物局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文〔2019〕7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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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河南省财政厅





